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文、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561号及粤价函[1999]93号、中山市物价局中价函[2002]80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市辖区范围内房地产产权登记资料的查询。
一、查询宗旨
(一)规范房地产产权登记资料公开查询业务;
(二)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
二、查询程序
(一)查询人取号并填写《房地产档案查询登记表》;
(二)查询人等待叫号;
(三)查询人出示有关证件和证明原件,并递交《房地产档案查询登记表》;
(四)工作人员核实受理---查阅---收费---出具证明---发出资料。
三、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纪检监察、审计、财税稽查、海关、城管执法部门查询(绿色通道)
(一)查询人持本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和单位介绍信(或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符合查询条件,由本馆工作人员出具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证明、他项权利证明;应查询人要求,可复印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资料及申请办证时提交的资料。
(三)免收房地产产权证明费。复印资料须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收费。
四、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及本市镇政府(区办事处)机关查询
(一)查询人持工作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二)符合查询条件,由本馆工作人员出具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证明、他项权利证明;应查询人要求,可复印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资料及办证时提交的资料。
(三)免收房地产产权证明费,复印资料须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收费。
五、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查询
(一)查询人持工作证件和法律援助机构介绍信。
(二)符合查询条件,由本馆工作人员出具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证明、他项权利证明。
(三)免收一切费用。
六、政府职能部门查询
(一)查询人持工作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二)符合查询条件,由本馆工作人员出具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证明、他项权利证明;应查询人要求,可复印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资料及申请办证时提交的资料。
(三)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收费。
七、银行、公证机构、仲裁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含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查询
(一)查询人持工作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二)符合查询条件,由本馆工作人员出具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证明、他项权利证明。
(三)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收费。
八、房地产权利人查询或委托查询
(一)权利人为个人的,须出示权利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权利人为单位的,须持单位介绍信(委托书)及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个人委托他人查询,满足下列1、2条件之一即可:
1.持身份证明且提交经过公证的权利人委托书和证明文件;
2.持身份证明且提交经过房地产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身份证明。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中文)。
(四)符合以上查询条件之一,由本馆工作人员出具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证明、他项权利证明;应查询人要求,可复印与其相关的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资料及申请办证时提交的资料。
(五)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收费。
九、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统称受益人)查询或委托查询
(一)持受益人本人身份证明及经公证的发生继承、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
(二)受益人委托他人查询的,持载明查询事项的受益人授权委托书、受益人身份证明、查询人工作证件(或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的发生继承、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中文)。
(三)符合以上查询条件之一,由本馆工作人员出具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证明、他项权利证明;应查询人要求,可复印与其相关的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资料及申请办证时提交的资料。
(四)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收费。
十、其他人查询
(一)除上述所列的个人、单位外,其他申请查询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资料的,须持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查询:
1.持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应诉书等任一凭证;
2.持与房地产权利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关系的证明材料;
3.持拍卖成交确认书;
4.持交通事故认定书;
5.持房地产权属证书或他项权证;
6.持房地产交易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交易合同;
7.持合法的、已在国土资源局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出具的“挂牌出售出租”证明;
8.持在市级以上刊物刊登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拍卖”广告;
9.持侨房落实发还通知书或侨房办证明书。
(二)符合查询条件,由本馆工作人员出具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证明、他项权利证明。
(三)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收费。
十一、查询场所、时限
(一)中山市土地房产产权档案馆具体承办房地产产权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事务,查询房地产产权登记资料,应当在查询机构指定场所内进行。
(二)对符合本规定的查询申请,本馆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十二、本规定自2011年08月0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