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房地产档案公开查询规定
(2008年4月第五次修订)
一、查询宗旨
1、规范土地房产登记资料公开查询业务;
2、保护土地房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3、保证档案资料完整真实。
二、查询程序
1、查询人填写《房地产档案查询登记表》;
2、查询人取号等待叫号;
3、查询人出示有关证件;
4、本馆工作人员收件---查阅---收费---出具证明---发出资料。
三、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纪检监察、审计、财税稽查、海关工作人员查询
1、查询人持本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和单位介绍信(或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2、符合查询条件,由本馆工作人员调阅卷及出具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证明、他项权利证明。
3、证件齐全,免收房地产产权证明费,应查询人要求,可复印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资料及有关办证过程资料。复印资料须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收费。
4、证件具其一,参照普通查询者给予查询,予以收费。
四、本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各区镇政府、城市执法机关人员查询
1、查询人持工作证和单位介绍信。
2、符合查询条件,由本馆工作人员调阅卷及出具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证明、他项权利证明;应查询人要求,可复印与其相关的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资料及申请办证时提交的资料。
3、免收房地产产权证明费,复印资料须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收费。
五、本市政府职能部门机关工作人员查询
1、查询人持工作证和单位介绍信。
2、符合查询条件,由本馆工作人员调阅卷及出具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证明、他项权利证明,可复印单位介绍信内所指定的与其职能相关的资料。
3、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收费。
六、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查询
1、查询人持工作证(或身份证)和法律援助机构介绍信;
2、符合查询条件,由本馆工作人员调阅卷及出具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证明、他项权利证明。
3、免收一切费用。
七、银行、公证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含律师事务所)人员查询
1、持国家颁发的资质证(资格证)原件;
2、持工作证和单位介绍信。
以上条件具其一即可以查询。
符合查询条件,由本馆工作人员调阅卷及出具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证明、他项权利证明。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收费。
八、房地产权利人查询
1、持本人身份证明。
2、持单位(房地产权利人)委托查询书(或介绍信)和查询人工作证(或身份证明)。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3、个人委托他人查询,满足下列(1)、(2)条件之一即可:
(1)持身份证明且提交经过公证的权利人委托书和证明文件;
(2)持身份证明且提交经过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身份证明。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符合以上查询条件其一,由本馆工作人员调阅卷及出具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证明、他项权利证明;应查询人要求,可复印与其相关的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资料及申请办证时提交的资料。
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收费。
九、房地产权利人的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查询
1、持本人身份证明及经公证的发生继承、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
符合查询条件,由本馆工作人员调阅卷及出具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证明、他项权利证明;应查询人要求,可复印与其相关的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资料及办证时提交的资料。
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收费。
十、其他人查询
除上述所列的个人、单位外,其他申请查询房地产权属资料的,须持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查询:
1、持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应诉书等任一原件;
2、持查询人与被查房地产产权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3、持拍卖成交确认书;
4、持交通事故认定书;
5、持房地产权属证书或他项权证;
6、持房地产交易部门确认的房地产交易合同;
7、持房地产中介机构出具的“挂牌出售出租”证明;
8、持在市级以上刊物刊登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拍卖”广告;
9、持侨房落实发还通知书或侨房办证明书;
符合查询条件,由本馆工作人员调阅卷及出具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证明、他项权利证明。
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收费。
九、对符合本指南的查询申请,本馆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十、说明
1、本查询规定(第五次修订)自2008年5 月1日起实施。
2、制定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1年8月建设部令第101号《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2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6年10月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561号及粤价函[1999]93号、中山市物价局中价函[200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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