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用〔2010〕11号 关于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中山市南区北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申请使用土地作商业用地的批复
中集用〔2010〕11号
关于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中山市南区北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申请使用土地作商业用地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中山市南区北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你两单位报来关于使用土地作商业用地的申请及有关资料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区北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2002.7平方米(均属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安排给中山市南区北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作商业用地。
二、耕地占用税的核收,请市财政局办理。
三、该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使用。如需改变土地用途,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该地建筑密度40%,容积率1.5,绿地率35%,建筑限高24米内。
五、该地拐点坐标属中山统一坐标,图纸编号为:d26xd20070044。
附件:用地红线图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中山市南区北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批复
广东省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0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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