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用〔2009〕69号 关于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中山市南区恒美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申请使用土地作商业用地的批复
中集用〔2009〕69号
关于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中山市南区恒美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申请使用土地作商业用地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中山市南区恒美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你两单位报来关于使用土地作商业用地的申请及有关资料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区恒美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28342.3平方米(其中果园14387.8平方米、林地13954.5平方米)转为建设用地,并与相邻的集体建设用地1126.6平方米合共29468.9平方米一并安排给中山市南区恒美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作商业用地。
二、耕地占用税的核收,请市财政局办理。
三、该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使用。如需改变土地用途,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该地建筑密度40%,容积率2.0,绿地率25%,建筑限高30米。。
五、该地拐点坐标属中山统一坐标,图纸编号为:d26zjc20091005。
附件:用地红线图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中山市南区恒美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批复
广东省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0年4月6日印发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