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2009-0107)关于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中山市板芙镇白溪村白二经济合作社申请使用土地作农村宅基地的批复
中集用[2009]107号
关于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中山市板芙镇
白溪村白二经济合作社申请使用
土地作农村宅基地的批复
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中山市板芙镇白溪村白二经济合作社:
你两单位报来关于使用土地作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及有关资料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板芙镇白溪村白二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7508.2平方米(均属水田)转为建设用地,连同邻近的集体建设用地1747.4平方米合共9255.6平方米一并安排给中山市板芙镇白溪村白二经济合作社作农村宅基地,属集体自用土地。
二、耕地占用税的核收,请市财政局办理。
三、该地只能自用,如需改变土地用途,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该地建筑密度30%,容积率1.5,绿地率30%,建筑限高24米。
五、该地拐点坐标属中山统一坐标,图纸编号为:d30vva20082320。
附件:用地红线图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 板芙镇白溪村白二经济合作社 批复
广东省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9年9月18日印发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