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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建设用地审批结果
(集2009-0106)关于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中山市东凤镇吉昌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申请使用土地作工业用地的批复
日期:[2009-11-02]

 

中集用[2009]106号

 

 

关于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中山市东凤镇

吉昌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申请使用

土地作工业用地的批复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中山市东凤镇吉昌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

你两单位报来关于使用土地作工业用地的申请及有关资料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东凤镇吉昌村第十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5163.9平方米(其中旱地1549.17平方米,坑塘水面3614.73平方米)转为建设用地,并安排给中山市东凤镇吉昌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作工业用地,属集体自用土地。

二、耕地占用税的核收,请市财政局办理。

三、该地只能自用,如需改变土地用途,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该地建筑密度35%,容积率1.5,绿地率15%,建筑限高20米。

五、该地拐点坐标属中山统一坐标,图纸编号为:d03ffb20081979。

 

    附件:用地红线图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东凤镇吉昌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 批复

广东省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9917印发

 共印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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