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2009-0105)关于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中山市东凤镇吉昌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申请使用土地作工业用地的批复
中集用[2009]105号
关于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中山市东凤镇
吉昌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申请使用
土地作工业用地的批复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中山市东凤镇吉昌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
你两单位报来关于使用土地作工业用地的申请及有关资料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东凤镇吉昌村第十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4836.1平方米(其中旱地1450.83平方米,坑塘水面3385.27平方米)转为建设用地,并安排给中山市东凤镇吉昌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作工业用地,属集体自用土地。
二、耕地占用税的核收,请市财政局办理。
三、该地只能自用,如需改变土地用途,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该地建筑密度35%,容积率1.5,绿地率15%,建筑限高20米。
五、该地拐点坐标属中山统一坐标,图纸编号为:d03ffb20081978。
附件:用地红线图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东凤镇吉昌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 批复
广东省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9年9月17日印发
共印3份